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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才公寓卖房限制

03-27     浏览量:76

成都人才公寓租售后期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区(市)县人社部门应牵头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

1.高端人才资格被撤销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

4.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7.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9.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1.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

4.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三条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四条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四十七条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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