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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廉租房政策

03-21     浏览量:47

2015年3月起,成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已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公租房将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执行三档差别化租金,建立健全准入和梯度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申请指南

一、保障范围

(一)申请条件

申请我市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1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家庭

(1)家庭人口两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5+1区域城镇户口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年收入4万元及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

2.户籍单身居民

(1)5+1区域城镇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年收入2.5万元及以下;

(3)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申请人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

(二)房产规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区(市)县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三)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中,“社保证明”“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及住房保障情况证明”申请人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不收取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分为街道办事处现场受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两种方式。

(一)现场受理申请。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二)网络在线申请。主申请人可通过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申请,并上传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待审核通过并取得保障资格后,持上述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领取《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咨询电话

成都高新区:85329897

锦江区:84531499

青羊区:87703885

金牛区:87612978、87537869

武侯区:85440059、85443058

成华区:84399067

附件: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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