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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自贡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12-05     浏览量:95

根据省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自12月5日起,我市将出现一次连续污染过程。为有效减轻污染程度,经指挥部研究,决定于2022年12月5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启动,也将代表新一轮汽车尾号限行的实施,请各位私家车主请注意自己的车辆号牌尾号哟,合理安排、绿色出行。

为缓解大气污染,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自贡市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当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将根据重污染天 气预警级别,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等应急响应措施。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预警和响应分级

根据《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 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黄、橙、红 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别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 级应急响应。

二、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及解除信息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为准。

三、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区域

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区域(以下简称“限行区域”)以货运 车限制通行标志设置的区域范围为主。主要包括:自流井区五星 街、新民街、同兴路、光大街、滨江路、解放路、自由路、人民 路、檀木林街、塘坎上路、交通路、东兴寺片区等;大安区仁和 路、广华路、人民路以内区域;高新区汇东路、丹桂大街、汇兴 路、龙汇街、通达街、兴川街、汇川路、汇南路以内区域;贡井 区贡兴路、育才路、青杠林路、金鱼路、筱溪街、长征大道以内 区域;沿滩区新城区域时代大道、板南大道、古盐大道、锦城大 道、川南商城路、沿湖路、翠竹路、岱山路、学府路、门第路、 古盐道、兴业路、川云路、南环路、翠竹路、园湖路、学林路、 书香路。

四、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1.周一至周五 7:00 至 20:00,禁止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和大 型柴油客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2.全天 24 小时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 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

(二)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1.周一至周五的 7:00 至 22:00,禁止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和 大型柴油客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2.全天 24 小时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 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3.周一至周五的 7:00 至 20:00,在限行区域内,实行小型汽 车尾号限行,采取 2 个车牌(含临时号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 辆尾号分别为:周一限行 1 和 6、周二限行 2 和 7、周三限行 3 和 8、周四限行 4 和 9、周五限行 5 和 0,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 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三)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1.全天24小时禁止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和大型柴油客车在限 行区域内通行。2.全天 24 小时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 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3.周一至周五的 7:00 至 20:00,在限行区域内,实行小型汽 车尾号限行,采取单双号车牌(含临时号牌)尾号限行(尾号为 1/3/5/7/9 的车牌和尾号为 2/4/6/8/0 的车牌隔日轮换限行,与自然 日奇偶数日对应,奇数日限行尾号为 1/3/5/7/9 的车牌、偶数日限 行尾号为 2/4/6/8/0 的车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4.实施过境重型货车绕行疏导。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军用车辆、警务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车辆、保险勘验救援车辆、银行运钞车 辆、环卫作业车辆。(二)公交车、出租车(不含网约车)、校车、邮政专用车、 新能源汽车、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三)园林绿化、道路养护、医疗废物处理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四)农副产品运输车可不受尾号限行限制,但须遵守城市 货运车辆限行规定。(五)“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六)需驶入货运车限行区域内配送加油(气)站燃油的汽 柴油(汽)专业运输车辆按照原货运车辆入城规定执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 车辆。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自贡市行政辖区的,与本地机动车执行 相同限行政策。

七、在采取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 告外,黄标车、货运机动车城区限行措施等我市其他交通管理措 施仍然有效。

八、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 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或道路监控依法 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 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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